“谁有资格往法院去告污染者”这般的问题, 实际上就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看起来这是个蛮简单的程序方面的问题,可实际上它却决定了环境维权的大门究竟是朝着谁去敞开的。从当前现行的法律框架来看, 原告资格一开始先是局限于狭窄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而后逐步地扩展到了环保组织以及检察机关, 然而眼下普通公民还有社区依旧仍然是被阻挡在大门之外的, 如此这般的制度设计所存在的利弊是值得去深入地进行琢磨思考的。
环保组织起诉门槛有多高
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法律明确规定必须要“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而且还要“专门从事环保相关的公益实践活动连续达到五年以上”, 这两道严格的条件直接就筛除掉了数目众多的草根环保团体, 在实际情况里, 许多真正深深扎根于一线、掌握着最为原始污染物线索的小型环保组织, 常常会因为注册的层级不符合要求或者成立的年限未达到标准而不能够进行立案。
资金方面的问题真是愈发糟糕。环境公益诉讼动不动就需要高达几十万甚至于逾百万的鉴定费用、律师费用, 然而多数环保组织每年所拥有的预算仅仅才几十万。就算最终胜诉, 所获得的赔偿金也是被归入国库或者是被用在环境修复相关事宜上, 组织自身没有办法借此从中获取补偿。这种有着“赢了官司却输掉原本家底”这般尴尬状况的情形, 致使不少环保组织进而对提起诉讼产生了畏惧心理, 不敢轻易行动。
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谁能参与
作为公益诉讼那被称作“国家队”的检察机关, 在原告资格方面有着特殊的地位, 自2017年法律获得明确授权以后, 当检察院去督促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没有效果之后, 能够直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在实践当中, 检察机关所办理的案件数量已经超过了环保组织, 特别是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以及跨区域污染案件这儿表现得很突出, 然而检察公益诉讼更侧重于行政监督, 对于具体污染受害者的个体赔偿诉求覆盖范围有限。
公民个人当下基本情况是不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 仅仅能够针对自身人身财产遭受的损害去提起私益诉讼。此种制度安排, 虽说避免了滥诉风险, 然而它也堵住了公众用来参与环境治理的重要渠道。对于普通居民而言, 当发现河流被污染后, 最直接做出的反应居然乃是举报或者上访, 可并不是起诉, 这是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他们那种“为环境代言”的诉讼地位。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进行改革, 其本质在于, 要在“防止滥诉”以及“鼓励维权”这两者之间寻觅到平衡点, 放宽环保组织的门槛, 明确公民的补充起诉权利, 建立公益诉讼基金, 这些都是值得去探索的方向。毕竟, 环境属于所有人的环境, 只有让更多守护者能够走进法院大门, 生态保护的法治防线才会更加牢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