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总结:环境公益诉讼特点类型归纳 环境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在环境法期末考试里边, 环境公益诉讼算是高频的考查要点, 它跟传统私益诉讼存在区别, 其核心之处在于“为公共利益去提起诉讼”。理解它具特性以及类型, 没办法依靠死记硬背, 而是得抓住制度设计的逻辑起始点, 也就是环境利益归属主体不特定、损害所呈现后果常常没法逆转, 正因此法律才赋予特定主体提起诉讼的资格。下面会分为两个维度来进行展开, 目的是辅助你在考场上能够迅速调用这些知识。

环境公益诉讼有哪些核心特点

环境公益诉讼最为显著突出的特点在于起诉主体具有特殊性,传统诉讼规定原告需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而公益诉讼放宽了此项限制, 准许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等主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启动诉讼, 比如说新环保法明确作出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条件, 乃是考试当中经常会考查的细节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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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目的方面, 环境公益诉讼所追求的并非简单单一的损害赔偿, 而是着重于做好预防以及实施修复工作。一旦环境遭受损害, 要使恢复成为原来良好的状态, 常常需要耗费相当漫长的时间以及数目巨大的资金, 因此法律特别着重阐释强调“预防为主”这样的原则道理。这原则道理在诉讼请求这个方面有所体现, 原告能够提出要求停止侵害行为, 排除可能存在的妨碍情况, 甚至还能够请求判定裁定被告要肩负起生态环境修复所需的费用成本, 这一点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有着具体的规定说明。

在环境公益诉讼里, 原告一般只需针对污染行径跟损害后果之间存有初步关联性去负举证责任, 而被告却得就法定免责事由、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承担举证责任, 这就是举证责任分配中的情况, 它体现了对环境弱势方的保护, 且举证责任分配也是考试重点。

环境公益诉讼类型怎么区分记忆

依据起诉主体进行划分, 得出环境公益诉讼被区分成了这样两大类,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者所针对的乃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那些民事主体, 不过后者所针对的却是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之中, 存在一个关键情况, 就是需要先去履行诉前程序, 也就是得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所以这成为了甄别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极为重要的程序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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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从起诉主体再作进一步细分, 能分为社会组织提起的, 以及社会组织以外的主体提起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需满足依法登记, 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五年以上等条件, 检察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也能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考试里常常借助案例题考查这些条件的适用, 像某个环保组织是否具备起诉资格。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聚焦于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等领域, 检察机关察觉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存在不作为情况, 导致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到侵害时, 应当先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以此督促其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若不依法履行职责, 检察机关接着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诉前程序”属于考试的高频考点。

环境公益诉讼, 其特点与类型彼此相互印证, 特点对类型的划分逻辑起着决定作用, 类型反过来又展现出特点的制度设计。复习期间, 可将这两块内容对照起来理解, 像起诉主体的特殊性对应了类型划分里的主体标准, 举证责任的特殊性对应了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只要把握住这条主线, 考试碰到相关题目便能从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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